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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蜂产品相关法规差异知多少

2017-11-10 来源:中国医药报

    编者按

    我国与欧盟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诸多不同,特别是我国以蜂蜜为代表的蜂产品近年来在出口贸易中屡屡因法规问题受挫。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中欧蜂产品安全管理的差异,本文研究比较了中欧间在食品安全法律架构和蜂产品具体管理措施两个方面的异同,以飨读者。

    □ 杨林  冯冠  费洪涛      

    欧盟食品法律架构

    欧盟对于食品安全管理,在食品卫生、化学物质安全、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防止食品欺诈、政府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架构表现为两个层次,即由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和由行政机构制定的用于具体实施相应法律的行政法规。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由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司(执法部门)具体负责。

    在食品卫生方面,欧盟对从源头到消费的整个生产过程都做了具体规定,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卫生条例》(852/2004/EC)、《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的特殊卫生规则》(853/2004/EC)、《对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进行官方控制的组织的特定规则》(854/2004/EC)。欧盟委员会根据授权制定了具体实施的行政法规,包括《食品微生物标准》(2073/2005/EC)、《允许向欧盟进口某些动物源性食品的第三国、地区或区域名单以及证书要求》(2016/759/EU)等。为了防止动物疫病影响人类健康,在食品卫生方面还制定了消除动物疫病影响的生产、加工等技术要求。

    在化学物质安全方面,欧盟制定的法律法规涉及的物质包括污染物、兽药残留、肉类产品中的激素、农药残留和食品接触材料等。对于污染物的管理,欧盟主要制定实施了2部法规,即《食品中污染物的共同体程序》(315/93/EC)和《部分污染物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1881/2006/EC),控制的污染物主要包括硝酸盐、二噁英和多环芳香烃等。另外欧盟针对具体的污染物制定提出了具体的取样和检测要求。

    对于兽药的管理,欧盟主要制定实施了《关于兽药制品的共同体守则》(2001/82/EC,规定了兽药批准和销售等内容)、《关于动物源食品中药理学活性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及其分类》(37/2010/EU,规定了禁用药名单和限用药名单)等。

    对于农药的管理,欧盟主要制定实施了《植物保护产品法规》(1107/2009/EC)和《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396/2005/EC)。

    在食品添加剂方面,欧盟主要制定实施了《关于食品添加剂、食用酶以及使用调味剂共同审批程序》(1331/2008/EC)、《酶制剂》(1332/2008/EC)、《食品添加剂》(1333/2008/EC)和《食品调味剂》(1334/2008/EC)。

    在政府监管方面,2017年欧盟通过了《官方控制法规》(2017/625/EC),该法规整合了多部法规,增加了对食品欺诈的管理和经济处罚要求,规定了主管部门应根据风险分析,确定对企业的监管频率;针对动物源性产品制定了准入名单和兽医卫生证书要求,同时对具体的国家也规定了不同的检验要求。

    《活动物及动物产品中某些物质及残留的监控措施》(96/23/EC)规定,有意向欧盟出口蜂蜜的国家必须向欧盟提交残留物质监控的保证计划,经批准后才可以向欧盟出口;后续决议批准了向欧盟提交残留监控保证计划的国家名单。由于欧盟没有规定对出口蜂蜜企业的注册要求,因此通过批准国家的所有蜂蜜企业均可向欧盟出口。

    欧盟根据不同国家的风险程度,针对性地发布法规制定了具体的进口管理要求。对于中国输欧动物源性产品,欧盟制定了《关于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采取保护措施的决议》(2002/994/EC),规定中国输欧蜂蜜、蜂胶、蜂花粉必须随附兽医卫生证书和已检测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的附加声明。

    中欧管理措施对比

    中国和欧盟对蜂产品的具体管理措施差异不大,但在蜜蜂疫病防控、用药管理、生产加工管理、产品标准和标签等方面仍然有所差异。

    在疫病防控方面,欧盟制定实施了动物流行病的防控法规,针对重要的动物流行病实施防控,包括猪、牛、马、禽等动物的疫病。欧盟对于蜜蜂疫病没有制定专门的监测要求,但曾经对蜜蜂疫病开展了普查工作,参与的成员国均采取了主动监测的方式取样检测,并向欧盟委员会通报检测结果。

    我国的疫病监测计划同样主要针对重要的动物流行病,对于蜂病并未制定专门的监测计划。

    在用药管理和残留监控方面,欧盟根据37/2010/EC,规定了蜜蜂可以使用的不需要限量的药物和两种需要限量的药双甲脒、蝇毒磷,规定了所有动物均不可使用的9种禁用兽药,包括马兜铃属、氯霉素等;根据96/22/EC,规定了不能使用具有激素性质和甲状腺拮抗作用的药物等;根据96/23/EC,要求对蜂蜜在兽药残留监控方面重点监测磺胺类药物、有机磷等物质;根据2005/396/EC,规定了蜂蜜中388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有818种农药成分没有获得欧盟批准。

    我国农业部193号公告规定了针对农产品的禁用药名单,涉及的禁用药基本包括了欧盟规定的禁用药物,同时比欧盟的规定更广泛。在235号公告中规定了蜜蜂可以使用的兽药包括双甲脒、蝇毒磷、氟胺氰菊酯和氟氯苯氰菊酯。

    在生产管理方面,根据欧盟852/2004/EC和853/2004/EC要求,欧盟对养蜂场和蜂蜜生产企业一般仅实施备案模式,即备案前只需提交文件材料而不需实施现场审核。根据欧盟882/2004/EC要求,主管部门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监管频率,同时要求蜂蜜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热的温度不得影响蜂蜜中天然酶的活性。

    我国对于出口蜂蜜生产企业同样采取了备案制度,主管部门根据风险分析确定监管频率,监管内容主要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要求。

    在污染物要求方面,我国规定了蜂蜜中环境污染物铅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ppm(百万分比浓度),而欧盟没有规定蜂蜜中环境污染物的残留限量。在微生物要求方面,欧盟微生物法规2073/2005/EC没有规定蜂蜜应符合的微生物要求,而我国蜂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了菌落总数、致病菌和嗜渗酵母菌等微生物的要求。

    在产品标准和标签方面,欧盟制定了《关于蜂蜜的理事会指令》(2001/110/EC)法规,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14963-2011),双方标准的关注点各有侧重。

    中欧对于蜂蜜的分类基本相同,欧盟根据蜜源分为花蜜蜂蜜和蜜露蜂蜜;根据生产方式分为分离蜜、巢蜜和巢蜜蜂蜜混合蜜。在蜂蜜的成分要求中,中欧标准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均规定了蜂蜜中果糖、葡萄糖和蔗糖的含量。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了不能采集雷公藤、博落回和狼毒等有毒蜜源。欧盟法规中规定了蜂蜜中水分、水溶性物质、导电率、自由酸、淀粉酶活性和羟甲基康醛等限量要求。

    中欧对于标签强制要求的内容除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外,其他部分基本相同。欧盟要求蜂农根据要求自行确定蜂蜜的保质期,并在标签上注明,一般为2~3年。除保质期外,我国标签法要求标示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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