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从约谈方式、约谈对象、约谈范围、约谈内容、约谈程序五个方面对化妆品安全责任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制度》规定化妆品经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存在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进行约谈:一是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二是发现企业有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提醒并责成自查自纠的;三是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的产品因质量安全等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或被群众投诉的;四是在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企业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依法可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五是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产品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六是信用等级评定确认为信用不良企业的;七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约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