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重视消费者服务质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长三角地区的营养保健事业健康发展。由浙江、上海、江苏、江西各省市营养保健行业协会专家组成评审组委会,开展长三角营养保健行业优质服务企业的评选工作,在产业内营造重视消费者体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氛围,从而提升长三角地区营养保健行业的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质服务企业是在对消费者的服务水平、服务人次、健康教育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和较强能力的营养保健行业企业。
第三条 评审组委会由浙江、上海、江苏、江西各省市营养保健行业协会专家所组成(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优质服务企业的审定和管理工作。各省市行业协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参评企业的组织、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优质服务企业评选实行企业自愿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 评审认定工作每年1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评选范围:在长三角地区(包括浙江、上海、江苏、江西)从事营养保健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优质服务企业”评选活动。
第七条 评选条件
(一)具备营养保健品(包含保健食品、营养食品等相关产品)经营资格;
(二)浙江、上海、江苏、江西各省市营养保健行业协会会员;
(三)开业已满3个会计年度,近3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四)产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五)上年度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六)上年度没有经有关行政部门或消保委确认的投诉事件;
(七)上年度在服务水平、服务人次、健康教育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和较强能力。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要求
申请参加优质服务企业评选的营养保健企业须向所在省市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三角营养保健行业优质服务企业参评申请表》;
(二)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相关生产许可证件、销售经营资质和产品批准资料复印件;
(四)服务水平、服务能力、服务人次、健康教育活动等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上年度及本年度第1季度的开展对消费者服务工作的企业自评报告。
第九条 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4月9日至5月9日为报名期;
第二阶段:5月10日至5月24日为参评资格审查期;
第三阶段:5月25日至6月5日为评审期;
第四阶段:6月6日至6月16日为评定结果公示期;
第五阶段:6月 26日进行表彰并公告。
第十条 评选步骤
此次“优质服务企业”评选活动采取企业自荐、所在省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以及社会公示的方式进行评定,具体步骤如下:
(一)参评企业按照参评要求填写《长三角营养保健行业优质服务企业参评申请表》,并向所在省市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所在省市协会秘书处初审并确认参评企业资格后,递交评审组委会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确定终审企业名单;
(三)将终审企业的名单在各省市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期内,任何个人或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所在省市协会秘书处提出署名的书面异议申请,评审组委会负责向异议方出具书面答复;
(四)公示期结束,评审组委会确定最终评定结果,授予入选企业“长三角营养保健行业优质服务企业”称号,颁发相应证书。同时在中国食品报、各省市协会官网、天然及营养保健品中国展的官网予以公告。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长三角营养保健行业优质服务企业”每年评选1次,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已获得“优质服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生产、宣传、销售中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优质服务企业”称号并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