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把科技作为产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促进长三角地区的营养保健事业健康发展。由浙江、上海、江苏、江西各省市营养保健行业协会负责人、专家组成评审组委会,开展长三角营养保健行业技术创新企业的评选工作,在产业内营造科技支撑企业发展的氛围,从而提升长三角地区营养保健行业的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创新企业是在产品创新、生产工艺创新、原料应用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和较强能力的营养保健行业企业。
第三条 评审组委会由浙江、上海、江苏、江西各省市营养保健行业协会负责人、专家所组成(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技术创新企业的审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行业协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参评企业的组织、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技术创新企业评选实行企业自愿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 评审认定工作每年1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评选范围:在长三角地区(包括浙江、上海、江苏、江西)从事营养保健品生产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技术创新企业”评选活动。
第七条 评选条件
(一)具备营养保健品(包含保健食品、营养食品等相关产品)生产资格;
(二)浙江、上海、江苏、江西各省市营养保健行业协会会员;
(三)开业已满3个会计年度,近3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四)产品生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五)本年度在产品创新、生产工艺创新、原料应用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和较强能力;
(六)初步建立了以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七)企业每年开展科技活动和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投入占全年销售总收入的4%以上。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要求
申请参加技术创新企业评选的营养保健企业须向所在省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三角营养保健行业技术创新企业参评申请表》;
(二)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相关生产许可证件和产品批准资料复印件;
(四)法定检测机构当年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等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上年度及本年度的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自评报告。
第九条 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4月9日至5月9日为报名期;
第二阶段:5月10日至5月24日为参评资格审查期;
第三阶段:5月25日至6月5日为评审期;
第四阶段:6月6日至6月16日为评定结果公示期;
第五阶段:6月 26日进行表彰并公告。
第十条 评选步骤
“技术创新企业”评选活动采取企业自荐、所在省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以及社会公示的方式进行评定,具体步骤如下:
(一)参评企业按照参评要求填写《长三角营养保健行业技术创新企业参评申请表》,并向所在省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所在省协会秘书处初审并确认参评企业资格后,递交评审组委会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确定终审企业名单;
(三)将终审企业的名单在各省市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期内,任何个人或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所在省协会秘书处提出署名的书面异议申请,评审组委会负责向异议方出具书面答复;
(四)公示期结束,评审组委会确定最终评定结果,授予入选企业“长三角营养保健行业技术创新企业”称号,颁发相应证书。同时在中国食品报、各省协会官网、天然及营养保健品中国展的官网予以公告。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长三角营养保健行业技术创新企业”每年评选1次,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已获得“技术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生产、宣传、销售中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技术创新企业”称号并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