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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治理雾霾乱象应动用刑法

2014-03-13 来源:大河网
  对于治理雾霾,有一种声音受到不少人的赞同:用立法强扫雾霾。今年人大会的首场记者会,传出了即将启动环保法修改的信息。历经三次审议,重典将如何向污染宣战?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年代已久、修改缓慢,执行依旧无力,治霾啥时候能“重法出击”?对于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治霾顶层设计何时到位?动向:我省立法调研情况已上交全国人大
 
  “污染和治理的情况都很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抓紧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同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着力加大对环保的执法检查力度。”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白红战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和2000年9月1日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很多内容已不合时宜。
 
  “立法、修法的目的是制定符合实际的高质量法律法规。”白红战说,“我的建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已安排的今年执法检查项目中,应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内容。”
 
  “首先是有法可依,必须加大立法力度,然后要通过各地的典型案例来推进,起到响应的示范和震慑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张立勇接受专访时表示。
 
  怎样才能做到立法时能广泛征集民意?白红战说,今天的全国人大工作报告中提出,“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执行中检查以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两个要求,每个字都有含义。”
 
  “作为省级人大可以向上级提法律细节的一些失误或者不完善的地方,给全国人大立法提供依据,反映现象。”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盟中央常委、河南省委主委储亚平表示,通过调查研究,自下而上地搜集情况,然后经过梳理,向全国人大反映,这就促使上位法进一步的完善。
 
  储亚平还透露,今年省两会的人大报告中,清理黄标车、扬尘等治理雾霾都将成为立法重点,我省的一些相关调研情况也已经上报。
 
  地方“治霾”法规可严于“国法”?建议:不违背上位法精神,可以先行先试
 
  黄标车规定时间不能进三环,但违规进入处罚又没有上位法“撑腰”;重污染空气条件下响应机制规定公车限驶、相关企业停工,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法》做硬性规定,却没有拉来“镇场”。地方法规与上位法有“不同”,可以吗?
 
  “太细节的情况可能说不准,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国家相关法律中,我们要理解法律的精髓,看看我们的立法、执法行为是不是符合,如果地方法律与上位法是一致的,那么像郑州、洛阳这样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是可以在细节层面先行先试、继续完善。毕竟上位法只是顶层设计,并不是面面俱到的。”张立勇表示。
 
  “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白红战认为,如果已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不同的规定,只能对其具体化。同时,某些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可能会严于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但这些行业标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要接地气。”储亚平认为,上位法是要经过全国人大立法才有法律效力,但地方可以在贯彻落实的措施上采取一些办法,促进地方政府加大执行力度。
 
  细节也有规定,咋就落实无力?建议:不仅要罚到倾家荡产,还要重典入刑
 
  2013年什么污染源最“猖狂”?郑州大学环境与科学研究所张瑞芹表示,通过初步不完全统计,2013年郑州污染物中扬尘、金属离子的成分偏高。这说明2000多个建筑工地的扬尘控制还有待加强。事实上,记者查阅郑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资料,从2012年开始,郑州市对扬尘治理就有明确的管理办法,2013年更是在蓝天行动等一系列“治霾”行动中做了明确表述,但是一直刹不住“尘”气。
 
  “我对雾霾感触最深的是渣土车,晚上12点之后在路上非常疯狂,一路抛洒渣土,搞得尘土飞扬,这种情况为什么不采取有效措施呢?就要罚他个倾家荡产!”张立勇接受大河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对于环境污染立法,一定要硬起手腕。
 
  “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是追究司机责任,尤其要追求老板责任,这种无视人民生命健康,不做规范环保处理的,一定要有约束机制。”张立勇表示,动用刑责要通过国家立法。经过法院判决仍然不执行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像治理雾霾这种乱象更应该动用刑法,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一般罚一罚,根本不疼,还容易死灰复燃。”
 
  为啥雾霾这么厉害,案件却不多?解释:相关立法依旧不够,鼓励提起公益诉讼
 
  “我没有具体数据,但是目前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确实不多。”张立勇表示,首先这跟整个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有关系,“环境污染的危害,大家都已有共识,但怎么界定严重污染环境,怎么进行处罚,在大气污染这方面的立法是不够的,包括去年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还是不完善。”
 
  另外,他也提到,要鼓励公众提起公益诉讼,到法院来解决。“面对雾霾,我们不能沉默,现在案件还是太少,应该及时取证,踊跃提起公益诉讼,保障公共健康利益不受侵害。”
 
  接到举报应咋执法?建议:希望建立环保联合执法
 
  “到群众举报的地点执法,敲不开门就只能通知当地政府或者公安部门。”提起执法,在一线工作多年的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杨学来告诉大河报记者,出发前后联系联动部门,或者到地方敲门不入再找人,会延误很多时间。“本来一个小时的事情,可能拖一天。”
 
  “犯罪分子会逃逸、犯罪现场可能被破坏,至少有可能延长污染时间。”张立勇建议,很有必要设立环保警察,或者建立由环保部门牵头,公安、司法、各级政府参与的联席工作专项小组。
 
  【我们在行动】
 
  1
 
  全省法院系统今年专项理“霾”案
 
  张立勇透露,今年全省法院已经确定开展为期一年的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工作,通过依法审判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我省破坏环境安全、损害百姓环境利益的犯罪分子。
 
  各级法院成立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重大敏感案件挂牌督办。对于具有下列犯罪情节的,将从严惩处,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同时,对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也要依法予以严惩。
 
  专项工作期间审理的环境犯罪污染案件,要通过公开审判、公布典型案件等方式广泛宣传,震慑犯罪。
 
  2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
 
  3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合理规划城市和工业布局,保证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投入。
 
  在污染物排放管理上,将实行浓度控制与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控制燃煤总量,城市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及炉灶。已经建成使用的,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另外,对机动车污染、扬尘、恶臭、有毒有害气体均作出防治规定,并规定禁烧沥青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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