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长三角健康经济圈,促进该地区的营养保健产业健康发展,加强省际之间的互动合作,经由浙江省保健品行业协会、上海市保健品协会、江苏省保健养生业协会、江西省保健品行业协会友好协商,共同发起成立长三角地区营养保健产业联盟。
第二条 长三角地区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是多方基于协议关系,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共同组成的外向型、开放式松散联盟,是非法人社团组织,是多方的互利共同体。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充分发挥各自组织优势,在长三角区域营养保健产业中,最终实现“诚信自律、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健康发展”的局面。
第二章 合作事项
第四条 联盟成员积极加强所在区域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共同推动长三角地区营养保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参与联盟的协会对联盟成员的会员进行互认,其会员在联盟地区享受会员待遇;
第六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进行政策建议,定期组织专家制定并发布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发展指导;
第七条 联盟成员致力于服务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 联盟努力营造长三角地区营养保健行业内争先创优的行业新风尚,每年定期评选长三角地区“技术创新企业”、“示范工厂”、“优质服务企业”等奖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为本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4名,由联盟成员各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会理事长实行轮值制,由参加的各方代表2年轮值1次。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理事长所在的协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一)执行联盟的工作计划及交流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筹备联盟有关会议;
(三)向各成员通报联盟活动情况,推荐行业管理经验、重要技术创新成果、和诚信体系建设等经验;
(四)对于联盟会员在当地的商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或服务;
第十二条 联盟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其成员由国内著名专家和资深行业专家组成,是联盟的智囊团。
第四章 联盟经费
第十三条 联盟运作所需要的各项费用,采取下列原则,如有必要,再视个案另外协商筹措与分担方式:
(一)参加的各方为推动联盟各项交流与联系工作,所需之日常工作费用等由各方各自负担、吸收。
(二)定期性交流或会议等所需之活动费用,原则上由主办之一方负责筹措。唯另一方理事及相关人员前往参加之旅费等,需自行筹措。
(三)如另有经多方商议可共同推动或委托办理之工作事项,其执行所需之费用由双方执行人员依个案协商具体的分摊原则与方式。
(四)联盟开展行业活动或评选工作所积余的资金留作联盟的基础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专项开支,并接受理事会监督。联盟办公室负责财务工作。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联盟章程经参加各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