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出台了《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受理食品药品举报案件的奖励。
《办法》对举报的适用范围、途径、受理期限、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奖励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应当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办法》明确,对于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或移交司法机关并已经受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视具体情况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