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检查的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这些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十类违法行为
本报讯(记者 徐蒙)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四)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据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记者 安蓓赵超)记者5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发展改革委已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专项检查的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这些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十类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通知明确,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