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义务,台州市从本月开始试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在食品中使用违禁药物”、“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等十五类会被列入“黑名单”的行为。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该类行为,将报请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电视、报纸等主流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并抄告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此外,监管部门还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将受到从重处理。
《办法》在严厉处置违法企业的同时也给“黑名单”企业留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即实行定期销榜管理制度。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算。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如果已经整改到位且在上榜期间未再发生违法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消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