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并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省局发布了《浙江省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指导意见》(浙食药监规〔201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和直接从事网上产品销售的网络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包括网上商城和网店,以下简称“网络产品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作为一种新兴业态,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发展态势,已经成为保健食品化妆品销售的一个重要渠道。伴随产业的发展,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呈现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频发,对行业的规范发展形成较大负面影响。目前,对于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尚无明确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急需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结合网络销售的有关特点,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引导有关网络平台和产品经营者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指导意见》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共计24条,分别对平台经营者和网络产品经营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将对行业规范发展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
据了解,我省是少数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规范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为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