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代替
日前,太原市食药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通知》,对零售药店销售保健食品提出明确要求,今后药店销售保健食品需设立专区(柜),并在醒目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标志,不得以“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代替。
为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近日,太原市食药监局响应省局号召,启动保健食品“回头看检查行动”,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各零售药店规范经营保健食品。《通知》要求:今后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时,必须将保健食品与药品及其他产品进行分区(柜)摆放,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专区(柜)内。保健食品专区(柜)要做到划分明显,并在醒目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标志,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保健食品区(柜)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警示标语“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规格:每个字不得小于10cm×10cm)。保健食品陈列柜或陈列架上的标签要字迹清晰。
在购进保健食品时,零售药店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并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留存相关票据文件建档备查,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台帐登记制度,建立保健食品专册进货台账,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
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零售药店营业人员要向消费者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功能、产品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用途等,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能,不得将保健食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