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不得现货销售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举办会销。通过会议营销形式宣传的保健食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通过会议营销形式宣传保健食品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出租宾馆、酒店、电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用于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出租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会销举办方的合法证照、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通知明确,对会议营销涉及的保健食品,出现假冒伪劣、未经许可或质量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保健食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长效监管机制,把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可以通过聘请兼职信息员等形式主动收集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方面的信息;在电影院、体育馆等人员聚集的场所,采取张贴标语、设立宣传栏等方式,警示群众,宣传保健食品有关的政策法规、消费常识;要加强对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举办者、品种和场所提供者的诚信管理;要根据对会议营销监测和接到的消费投诉等情况,建立信用档案,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举办者、品种纳入“黑名单”;要加强与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加大对违法从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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