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会议营销”的形式,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宣传,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概念,欺诈高价推销保健食品,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大规范整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不得现货销售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举办会销。
二、通过会议营销形式宣传的保健食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二)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三)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
(四)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五)在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六)在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七)在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原料图案,暗示产品中含有未获批准的名贵原料。
三、通过会议营销形式宣传保健食品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
(二)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三)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四)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五)通过虚构或混淆保健食品原料,导致销售的保健食品价格明显超过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
四、出租宾馆、酒店、电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用于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出租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会销举办方的合法证照、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监管。对会议营销涉及的保健食品,出现假冒伪劣、未经许可或质量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保健食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六、营造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良好监管格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长效监管机制,把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可以通过聘请兼职信息员等形式主动收集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方面的信息;在电影院、体育馆等人员聚集的场所,采取张贴标语、设立宣传栏等方式,警示群众,宣传保健食品有关的政策法规、消费常识;要加强对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举办者、品种和场所提供者的诚信管理;要根据对会议营销监测和接到的消费投诉等情况,建立信用档案,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举办者、品种纳入“黑名单”;要加强与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加大对违法从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请各设区市、樟树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企业、品种和场所提供者信息,并于每月底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