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市食药监局将逐步开放网络许可事项办理及进度查询入口。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从市食药监局2015年工作会上了解到,今后,食药生产、流通环节审批办理进度,是否办结、何时可以取证,公众都可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市食药监局还将出台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从重、从轻、减轻等不同的等级划分标准。 将出台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明确处罚等级及对应情形 为进一步规范处罚过程中量责明确,市食药监局表示,2015年将进一步对自由裁量权予以严格规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市食药监局局长张志宽表示:我们将出台自由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13日至14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2014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并部署安排2015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任务。会议强调,2015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大力推进食品生产监管制度改革创新。 会议指出,2014年,全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食品生产监管实际,以《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食品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部署开展8类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组
2015年的食品药品监管布局,日前得以明晰。 在1月5日~6日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2015年,将实现食品药品最严格监管,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此前采访获悉,地方食药监机构的整合及改革进度,由于受多重因素影响,并未完全按照国务院当初的改革要求,全部如期组建地方食药监整合机构。下一步,国家食药监总局将着力打通中央和地方,形成权责统一。 将捋顺央地监管权责 会议提出,要尽快完成基层体制改革,形成上下贯通、权责明确、统一完善的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会议营销的形式,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宣传,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概念,欺诈高价推销保健食品,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大规范整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不得现货销售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举办会销。 二、通过会议营销形
近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的通知》,对规范江西省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动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不得现货销售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举办会销。通过会议营销形式宣传的保健食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通过会议营销形式宣传保健食品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出租宾馆、酒店、电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用于
1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通知,就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处罚办法》条文及相关报道详见4版) 据了解,《处罚办法》已于2015年1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处罚办法》在总结工商部门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通知强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3号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5年1月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
近期,辽宁省食药监部门将检查虫草类保健食品,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下架并且及时销毁。 近期,有媒体报道部分虫草菌丝体、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等保健食品(以下简称虫草类保健食品)冒充冬虫夏草或打着冬虫夏草的旗号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违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开展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是否一致;互联网经营者(含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销售假冒伪劣虫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6日通报,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决定开展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据介绍,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动,将持续至2015年2月28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是春节期间食品监管的重点工作,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执法检查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真正将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该负责人表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针对本行政区域内虫草类保健食品生产
保定市食药监局27日透露,2015年,该局将强化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活动。 据了解,会销就是会议营销,是指通过举办讲座、说明会等方式,寻找特定顾客销售产品的营销模式。例如假保健品公司通过免费体验博得消费者好感,以假专家授课的形式推销产品,或以赠药、免费试用、抽奖、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消费者。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群众反响较为强烈。 为此,市食药监局要求,2015年起,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出租或提供场地供任何组织或经销商进行保健食品或食品的违法宣传活动,不得
保健品市场营销乱象遭央视“3.15”晚会曝光后,柯城局积极采取措施,主动靠前作为,通过强化行政指导、履行报备制度以及加强监督检查等手段,三管齐下,进一步规范保健品会议营销行为,千方百计为老年人守住头顶蓝天。
中国保监会2日表示,近日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此举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频频出现问题,波及到食品生产的多个领域。随着毒牛奶、速成鸡、地沟油、塑化剂、皮鞋风波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加强食品企业监管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4年8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与公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强调,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全面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注册,探索进口注册的前置监管措施与口岸查验手段的结合应用。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2014年质量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提质增效升级,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4年度关于开展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简称两超一非)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结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各地进一步加强生产销售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和开展深入整治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是要对涉及生产销售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食品的企业、经营者、餐饮单位等,全面开展监督检查,逐一排查风险隐患,督促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对外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司法解释对如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购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等诸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消费者知假买假 不影响维权 在最高法院9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位购买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购买者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食物供需基本平衡,食品安全状况总体稳定向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明显改善,食物与营养发展成效显著。但是,我国食物生产还不能适应营养需求,居民营养不足与过剩并存,营养与健康知识缺乏,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辐照食品》等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13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委组织拟订了《辐照食品》等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nhfpc.gov.cn下载)。请于201
为稳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办〔2013〕32号),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先期组织编制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等10项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现通过总局官网发布,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在编制过程中,总局采取开门编制的原则,充分借鉴相关部委经验,认真听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的意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印送征求意见稿等多种方
2014年2月25日-26日,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边振甲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边振甲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总局的总体安排,紧紧依靠全系统行政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筑牢工作基础,健全制度体系,提升能力水平,加快职能转变,强化工作实效,全面开创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风险预警交流、统计分析和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新局面。 边振甲指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通过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此法修改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案例 明星代言保健品 竟有副作用 陈某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为一保健食品代言,此明星称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陈某分两次花费3208元购买了该品牌的两种保健品共二十盒。服用后,陈某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副作用,后住院治疗花费了2573元。陈某向有关部门举报后,经北京市食药监局海淀分局检查,两种保健品均未经批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近日表示,首次大修的《食品安全法》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终身禁业制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久前已结束意见征集,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亲自参与该法修改的胡锦光教授告诉记者,草案增加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草案还新增终身禁业制度。规定因食
1989年首次发布《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是中国营养学者首次把科学理论转化为对居民营养实践指导的标志,该版《指南》连同1997年版《指南》,都是经卫生部有关部门通过,并由中国营养学会发布。2007年版的《指南》于2008年1月卫生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号)》发布的。这次《指南》的修订无疑还将是以政府公告形式发布。 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长杨月欣表示,此次《指南》将在调查我国近10年来居民膳食改变和健康状况的基础上,更有针对性地指导我国居民改善膳食结构,从而起到引导食物生产与消费、
【李克强】我们从政府自身改起,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国务院机构改革有序实施,分批取消和下放了416项行政审批事项,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地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扩大营改增试点,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348项,减轻企业负担1500多亿元。这些都为市场松了绑,为企业添了力,全国新注册企业增长27.6%,民间投资比重上升到63%。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在全国进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简政放
2013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继续把查办大案要案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勇办大案,充分发挥我省食药监、公安联合打假优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全省系统各级执法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发扬肯吃苦、能战斗、乐于奉献的精神,为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和促进我省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树立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近期,省局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和保健食品餐饮服务领域典型案件评定活动,经市、县局推荐和省局审核评定,最终评选出2013年度药品医疗
为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全面掌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动态,省局出台了《浙江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试行)》(浙食药监规〔2014〕1号)。 我省是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较多的省份,因销售、管理等多方面原因,部分企业属于定单式、季节性生产,监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动态,省局在全面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试行)。该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的保健食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