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副司长陈传意日前透露,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今年上半年有望出台。作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聚集着不少业内人士及专家的目光。对于此次修法,专家及业内人士也给出了不少“接地气”的意见和建议。
将法与法之间的衔接放在重要位置
“建议将法与法之间的衔接放在重要位置来考虑,将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内容都统一纳入《食品安全法》来进行规定和管理。”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主任严卫星在前不久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和中国经济网主办的2014年两会代表委员食品安全恳谈会上表示。严卫星指出,要重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些法律之间的衔接。
严卫星介绍,处理好法与法之间的衔接,是当前修订《食品安全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卫生法》自1982年开始试行到1995年的正式实施,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从目前来看,修法更多的仅仅是基于《食品安全法》这一部法律的框架来修订。在关注《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的本身框架外,还应关注法与法之间的衔接。
我国已形成比较健全的基本的法律法规标准架构,目前最重要的是将其落到实处。“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政府监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监督企业落实责任,在对食品安全的目标和要求做出相应规定后,具体实施措施可以由不同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和条件灵活选择,最终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此外,政府可以对具体措施进行研究,并推荐一些好的做法给生产经营者。
监管最重要的是设置科学管理思路
“监管最重要的是设置科学的管理思路与措施方法。如何用好政府有限的资源和能力,科学的管理思路与技术方法显得尤为重要。”严卫星说,目前,以检验为重心的管理思路已非改不可。相关监管部门应将管理重心前移,以原料和生产管理为主要管理目标,使得政府有限的资源和能力得以充分发挥。
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概念界定清楚
“食用农产品就是食品,应将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管理纳入《食品安全法》范围。”不少业内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表示。食品伙伴网总经理李远钊带来了食品行业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的声音:《食品安全法》在覆盖范围上应该覆盖农产品,避免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交叉。
另有专家表示,应将“质量”和“安全”的概念加以区别,质量标准应由行业推荐,而安全标准则要强制。
记者经查阅发现,现行的相关法律中确实存在质量、安全概念不清等问题。例如,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十九条中也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但该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有如下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中也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在2006年4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中则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此外,李远钊表示,不少来自食品行业生产一线的网友也提到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在整体的操作性上存在问题,在基层执法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