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二)申请减少保健食品品种的;
(三)变更保健食品名称,产品的注册号或备案号未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实际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五)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变更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或住所的。
5.2延续
5.2.1申请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该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5.2.2申请人声明保健食品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5.2.3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5.3注销
申请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5.4补办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件遗失、损坏的,申请人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6 附则
6.1申请人为其他企业提供动植物提取物,作为保健食品生产原料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申请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仅从事本企业所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的,申请保健食品产品生产许可。
6.2申请人为其他企业提供维生素、矿物质预混料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申请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仅从事本企业所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混合加工的,申请保健食品产品生产许可。
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2.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书面审查记录表
4.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5.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6.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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