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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下载

2016-11-24 来源:食药监总局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等规定,现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的企业。本指导意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适用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自制食品;不适用餐饮企业销售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行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三、基本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企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作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是部门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是分类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工艺差别大、规模水平参差不齐,既要坚持基本原则,也要注重结合食品行业发展实际,分类实施,逐步推进,讲究实效,防止“一刀切”。
  
  四是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推进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同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促使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有效衔接。
  
  四、追溯信息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
  
  (一)生产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1.产品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的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记录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等信息。应当将使用的食品标签实物同时存档。
  
  2.原辅材料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确保记录内容上溯原辅材料前一直接来源和产品后续直接接收者,鼓励最大限度将追溯链条向上游原辅材料供应及下游产品销售环节延伸。 
  
  3.生产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原辅材料入库、贮存、出库、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二是生产过程相关信息(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三是成品入库、贮存、出库、销售等相关信息;四是生产过程检验相关信息,主要有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等内容,包括原始检验数据并保存检验报告;五是出厂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企业要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等,确定需要记录的具体信息内容,作为企业生产过程控制规范,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企业对相关内容调整时,应记录调整的相关情况。
  
  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4.销售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5.设备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设备的材质、采购、设计、安装、使用、监测、控制、清洗、消毒及维护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备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6.设施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的设施信息,包括原辅材料贮存车间、预处理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成品库、检验室、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基本信息,相关的管理、使用、维修及变化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施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7.人员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人员的培训、资质、上岗、编组、在班、健康等情况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履职信息关联,符合相关规定。明确人员各自职责,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切实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员,记录履职情况。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生产企业特点,确定关键岗位,重点记录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8.召回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记录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来源、发生召回原因、召回情况、后续整改方案、控制风险和危害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9.销毁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食品处理工作机制,记录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还应当记录相关监管人员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的,应当记录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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