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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6-09-28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六条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礼包、套装或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八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发(送)货时运费。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建议消费者采用合理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网络商品销售者委托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上门取货的退回商品在途风险由网络商品销售者承担。
  
  消费者应当妥善选择退货方式,因消费者原因造成商品损失的,由消费者承担责任。涉及到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追偿。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如无前款规定的确认环节,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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