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01号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1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技术咨询专家库的子库。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受总局委托,在主管业务司局指导下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专家库由食品营养、临床医学、药学、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所属单位应当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省级以上从事食品相关研究、检验检测或者教育培训等工作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总局依照规定资格条件和程序遴选、批准,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受审评机构委托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意见;同时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建议、业务咨询等。
第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责任务,遵守各项管理要求;
(二)具有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临床医学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等专业学科背景;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相关工作岗位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五)在担任专家期间,本人不得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总局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向社会公布专家遴选通知,符合入选条件的专家自愿登录总局专家库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用户并填写报名表(见附件1),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六条 专家候选人为在职人员的,须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非在职人员的可由相关学会(协会)或其他组织推荐。
第七条 经单位、相关学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确认后,专家候选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报名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审评机构在总局主管业务司局的指导下,组织其他相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共同开展推荐和遴选外聘专家候选人,并负责对申报者的资格和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名单。
第九条 审评机构将提出的建议名单报总局人事司,由总局人事司对遴选程序进行复核。
第十条 总局人事司将通过复核的专家候选人名单告知总局主管业务司局,总局主管业务司局将通过复核的专家候选人主要信息在总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符合要求的,准予进入专家库。入选专家应当按有关要求填写避免利益冲突声明并签字。
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总局网站或者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供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接受总局审评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受委托的工作任务。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廉洁自律,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二)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从事相关工作,独立提出具体明确的专家意见,并对提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向行政相对人透露本人参加相关工作的信息,或者透露其他参加工作的专家名单及工作安排等。未经同意,不得向审评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披露工作有关情况;不得对所获有关工作信息、进展、结论等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不得利用音、视频等设备对工作现场及资料录音、拍照并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