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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下载

2016-05-18 来源:121健康网

  
  第八条  上级许可机关可以指定下级许可机关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经营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许可机关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经营、设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三)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许可机关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可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主体业态的具体类型进行划分。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鼓励食品经营者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重点环节。
  
  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退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退回要求;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其退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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