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为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可于2016年5月2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jsfdacyc@126.com,jsgssp930@126.com。
2.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街5号(邮编:210008)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餐饮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并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
3.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25~83273644,86275835。
附件: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5月11日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经营主体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
(三)从事食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且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受上级许可机关委托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和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