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5月5日前反馈至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信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310026)
联系电话:85252934(市法制办法规处)
传真:85252925 电子邮箱:fzb@hz.gov.cn
听证要点: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范围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增加或减少?
二、举报奖励范围是否合理?有什么调整建议或意见?
三、举报奖励金额的计算方式及最高额是否合理?
四、两种先行奖励是否有必要?
五、举报受理和奖励程序(包括期限设定、审查部门等)是否合理?
六、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是否足够?有没有更具操作性的建议?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农业、质量监督、林水、检验检疫、卫生计生等依法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市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分别纳入市和区、县(市)财政预算,用于市和区、县(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工作职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资金使用的审核、拨付、指导协调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告知、受理、决定及发放。
区、县(市)食品安全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区、县(市)政府参照本办法决定。
第五条(危害食品安全举报定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举报种类)举报人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采用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三种方式。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真实姓名、名称和有效联系方式。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并提供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既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或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