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能够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含有特定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成分,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规定食用量的食品。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功能声称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产品技术要求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含量和测定方法(明确样品前处理方法及检验周期),以及详细说明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等。
境外生产厂商,是指符合所在国(地区)合法上市要求的产品注册人、备案人等。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第七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保健食品办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送审稿)原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