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5〕21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7日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着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