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全文下载
(四)报送频度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的报送频度为季报。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季后12个自然日内报送相关统计数据,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二、填报口径
1.大病保险: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开办的大病保险业务。大病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特征:第一,保费来源于基本医保基金;第二,由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大病保险专属产品承保;第三,本制度涉及的大病保险统计指标以签署大病保险业务协议为准。
2.大病保险项目:各地大病保险如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保费标准、统一与保险公司(可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签署协议,则视为一个大病保险项目。
3.项目名称:按与政府相关部门签署的大病保险协议中的项目名称填报。
4、是否新增:指所填报大病保险项目是否是报告期中新增加的项目,如是则填“是”,否则填“否”。
5.大病保险分类:包括城镇居民、新农合、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其他。请在统计报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填列,选择“其他”时,应在备注中说明。
6.统筹层级:包括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统筹。请在统计报表下拉框中选择填列。
7.开办范围:各项目按“表3行政区划代码表”查询填列,今后如遇行政区划调整,以民政部官方网站最新发布的区划代码为准。项目为省级统筹的,填写开办省份对应的区划代码;项目为地市级统筹,填写开办地市对应的区划代码;项目为区县级统筹,填写开办区县对应的区划代码。
8.人均筹资标准: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人均筹资水平。
9.起付线: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起付标准,即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参保人所发生合规医疗费用计算起点。
10.封顶线: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参保人所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11.报销比例: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大病保险资金对参保人所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比例。
12.协议参保人数: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参保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