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满足新形势下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需要,我会对原《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研究制定了《大病保险统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2016年4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2015年年度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3〕77号)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人身保险监管部联系人:张俊兴010-66286211
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010-66286832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010-66286110
翟保兴010-66288379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1月18日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统计内容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包括3张报表(见附表)。其中,表1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项目统计表,包括大病分类、统筹层级、开办范围、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等统计指标。表2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项目利润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险项目经营损益情况。表3为行政区划代码表。
(二)报送单位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以项目为统计对象向我会报送表1和表2。表3为填报表1和表2的参考辅助表。
(三)报送方式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10.254.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