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全文下载
第二十六条 生食海产品加工要求
(一)用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二)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三)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四)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五)加工操作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六)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
(七)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时,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二十七条 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要求
(一)从事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二)用于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三)用于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蔬菜、水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使用。
(四)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五)制作现榨饮料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用物质。
(六)制作的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当餐不能用完的,应妥善处理,不得重复利用。
第二十八条 面点制作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进行操作。
(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藏或冷冻,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四)奶油类原料应冷藏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贮存。
第二十九条 烧烤加工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原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成品应有专用存放场所,避免受到污染。
(三)烧烤时应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
第三十条 食品再加热要求
(一)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第三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宜按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件2)的规定洗净并消毒。
(三)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四)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五)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七)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