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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全文下载

2015-11-10 来源:121健康网
  
  第十八条  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一)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宜按照《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见附件3)的要求进行清洁,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设备随时保持清洁。
  
  (二)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三)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设备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四章  过程控制
  
  第十九条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餐饮服务预防食物毒注意事项》(见附件4)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
  
  (二)根据经营的产品类别,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采购验收、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供餐以及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料现 榨、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食品再加热、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中央厨房食品包装及配送、食品留样、 贮存等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
  
  (三)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教育培训员工严格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采购验收要求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运输。
  
  (四)出库时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粗加工与切配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七)加工用工具及容器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七条第十五项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二条  烹饪要求
  
  (一)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六)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七)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备餐及供餐要求
  
  (一)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
  
  (二)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三)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五)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
  
  (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四条  凉菜配制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   (三)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四)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加热的应按照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再加热。
  
  (七)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第二十五条  裱花操作要求
  
  (一)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二)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冷藏。
  
  (三)裱浆和经清洗消毒的新鲜水果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四)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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