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docx 附件:2.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认真研究决定组建食品生产许可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专业技术委员会)。 一、专业技术委员会组建的原则是:专业、权威、公正、统一,通过引入专业权威的机构参与,发挥各专业机构的业务专长,研究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统一协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的问题,使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章可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公正和统一。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设立专业技术委员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在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和《小麦粉中硫脲的测定》等两项检验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 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601).docx 2. 小麦粉中硫脲的测定(BJS201602).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22日
点击下载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现予发布。特此通告。点击下载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月13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保障消费者权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及缓解视疲劳、增强免疫力、抗氧化等3个保健功能的名称及释义(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 联 系人:靳发彬联系电话:010-88330535,88374394(传真)电子邮件:jinfb@sfda.gov.cn 附件:1.关于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 、《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保
点击下载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28日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
为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延续注册(再注册)管理,保障《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平稳实施,经研究,现就保健食品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受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延续注册的审评审批时限以受理时间为起始顺延6个月: (一)2016年7月1日前,已按期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再注册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补正,申请人再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使用管理,有序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水平,现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关于基粉使用 (一)调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53号)有关规定,允许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继续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 (二)对于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厂区生产的基粉,或进口基粉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对基粉进行逐批全
点击下载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等规定,现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点击下载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全文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延续注册、转让技术、变更注册、证书补发等的审评审批工作。 1.3工作原则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
点击下载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全文一、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人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网站(www.bjsp.gov.cn)进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系统,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打印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附表1)、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附表2)、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书(附表3)、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书(附表
点击下载 总局关于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公告(2016年第176号)全文2016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22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84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9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19个。(具体产品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10月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8日 点击下载 总局关于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公告(2016年第176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