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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营养品非法添加屡禁不止 健安喜等跨国公司遭质疑

2014-10-27 来源:中国经营报
     全球营养品巨头、美国健安喜(GNC)公司(以下简称“健安喜”)多款进口特殊形态普通食品涉嫌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葡萄糖胺、褪黑素等,却多年来在国内销售畅通无阻。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健安喜所有品类产品在天猫[微博]“双11”活动中的销售额就超过1000万元。早在今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文重申,凡在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均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在行政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有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向此类产品经销商发起了索赔。
 
       多份法院判例表明,含有化学物质葡萄糖胺、辅酶Q-10的进口普通食品因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经销商被判退还产品货款并5倍赔偿。
 
       在消费者的维权和舆论关注下,诸如健安喜这样的外资营养品公司或要为自己的灰色生存付出沉重的代价。
 
       涉嫌非法添加
 
       公开资料显示,健安喜1935年创立于美国,曾连续四年被评为美国维生素及营养食品特许经营品牌第一位,在全球拥有5000多家连锁店,自称是全球最大的健康营养食品零售商之一。2011 年6月,在华建立了独资企业——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总经销的普通食品GNC氨基葡萄糖软骨精华片,包装上标明配料为氨基葡萄糖、软骨素、甜菜汁粉、微晶纤维素等。包装上并没有“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号。普通食品GNC褪黑素片则含有化合物N-乙酰基-5-甲氧基色胺(13N2H16O2)。
 
       据记者了解,氨基葡萄糖又名葡萄糖胺(C6H13NO5),作为近年来发现的新化学药物成分,对风湿性关节炎、心脏病、肺炎及骨折均有辅助治疗作用,也是抗生素等多种药物制剂的辅料;而硫酸软骨素已被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目前,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葡萄糖胺、N-乙酰基-5-甲氧基色胺等作为近年来发现的新化学药物成分,只能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且国家卫生部从未批准葡萄糖胺、褪黑素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这2种化学物质并不在卫生部颁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值得注意的是,药品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说明书上有提示不良反应:罕见轻度的胃肠不适,如恶心、便秘、腹胀和腹泻;有些病人可能出现过敏反应,包括皮疹、瘙痒和皮肤红斑。
 
       而在多家网上商城健安喜官方旗舰店宣称GNC左旋肉碱胶囊是“高效减肥的保障”,但记者发现,该产品包装上并没有“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号,不是保健食品,不能声称保健功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针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的《关于请明确左旋肉碱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复函明确指出,左旋肉碱不是普通食品及其原料,而是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GNC氨基葡萄糖软骨精华片、GNC褪黑素片是否经过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安全性评估?GNC左旋肉碱胶囊的食品类别是什么?该产品是否符合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相关规定?
 
       健安喜的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称,目前,他们已没有销售GNC氨基葡萄糖软骨精华片、GNC褪黑素片两产品,GNC左旋肉碱胶囊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核查。 而本报记者发现,GNC的授权网店天猫康卫士保健品专营店、京东优谷滋保健专营店正在销售GNC氨基葡萄糖软骨精华片,1号店等两家网上商城GNC官方旗舰店正在销售GNC褪黑素片。
 
       拷问监管
 
       实际上,片剂、胶囊特殊形态进口普通食品声称保健功能,是该类产品销售中存在已久的“灰色地带”。
 
       2013年10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范围。对声称保健功能的上述产品,须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和销售。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上述产品。”
 
       然而此公告时至今日还未正式发布。
 
       今年6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在函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形态与产品定性问题时称,凡在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均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中,没有对普通食品的产品形态和用法用量作出规定和要求。因此,目前尚无法以产品形态和用法用量来界定。
 
       上海一家保健食品企业的销售总监对此表示,事实上,早在2007年就已经有规定,国内企业是无法领到片剂、胶囊特殊形态普通食品的生产许可证,也不能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国产该类产品根本没有生产的可能。
 
       “然而,国外进口的食品可以做成的形态却没有具体法规进行监管。实质为进口特殊形态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销售‘灰色地带’开了方便之门,这背后或是相关利益集团游说的结果,对国内生产企业也是不公平的。”上述总监说。
 
       深圳一位专职从事进口营养食品的运营商表示,从今年开始,进口特殊形态普通食品在深圳口岸都不好进关了,不知道健安喜是怎么具体操作的。
 
       为什么进口特殊形态普通食品非法添加屡禁不绝?一位职业消费维权者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诸如上述此类进口特殊形态普通食品添加了不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化学物质,很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然而在现实中,此类产品只要有《进口食品卫生证书》,食药监部门接到投诉后一般是移交出入境检疫部门处理,但是出入境检疫部门对流通领域的销售商没有监管职能。出入境检疫部门对产品定性后,投诉者还要找食药监部门处理,这样下来,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太高了。
 
       不过这种情况正在改变。今年6月,重庆市消费者周某在当地一药房购买了进口普通食品澳琳达牌葡萄糖胺胶囊,配料表标注有葡萄糖胺等,遂向法院起诉该药房。周某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称,被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现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312元,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6560元等。
 
       法院判定,本案中,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含葡萄糖胺成分的葡萄糖胺胶囊在我国存在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且在进口时业已经过安全性评估;该产品入境时所获得卫生证书不能等同于安全性评估材料。被告作为大型专业药品销售机构应该知晓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仅审查了其所售产品的卫生证书,不能认为其已尽到了相关食品安全的注意义务,被告提出的其不存在过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今年5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一含辅酶Q-10的进口普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支持了消费者要求经销商退还货款,支付价款5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能如此方便地引进诸如“健安喜”之类的违规产品到国内销售,谁赋予了他们的引进渠道?所用的原料,是否真正经得起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价?“这里面都可能暗藏灰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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