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海金
河北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提出全省将严格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11月14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食品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态势总体向好。然而,食品安全事件仍常有发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形成挑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的,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究其根源,不啻与制度设置不科学有关,更与我们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官员考核问责不力有关。因此,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已是迫在眉睫。
其实,就国家层面而言,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已有制度设计。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从去年起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应当承认,在当前诸多工作已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情况下,河北等地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评议考核,彰显的是“敬畏生命”与“敬畏健康”的意识,令人充满期待,也颇具积极意义。
笔者认为,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党政评议考核,实质上是一种问责制度的设计。而问责有效的基础是权责划分清晰。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考核只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部分,食品安全责任占比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此项考核力度的大小,如果比例失衡,制度初衷将打折扣。以此而言,只有在国家食品安全考核的大方向下,进一步细化责任落实机制,层层传导、压实责任,政策效力才能不折不扣地发挥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保障食品安全,本来就是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尽之责。最及时、最有力的问责能够促使地方党政官员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更有利于激发“一把手”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从而形成“一龙压阵,九龙治水”的良好格局。因此,我们迫切期待着更有针对性、操作性、执行力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落实,以问责制度体系的有力保障,让考核真正发挥出“指挥棒”作用。
具体而言,首先,只要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上级党政就应该启动雷厉风行的问责机制,不拖拉,不护短,不徇私,透明公开。其次,从国家层面来看,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失职或渎职行为,也有待引入司法领域,追究法律责任。毕竟,考核属于行政内部的评价,在权责划分上容易引发争议,做好行政问责与司法裁决的衔接,激活司法力量,既可保障问责的公平,又能确保法律对于地方党政及监管者漏洞的威慑。
此外,为保证考核的公正性,有必要通过参与机制建设,引入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公众及舆论在内的第三方力量参与到考核中来,增加民意的分量,打破考核的“唯上”倾向。所以,强化第三方力量的监督权,“倒逼”问题的公开化是夯实考核效力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