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海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强调,要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4月17日《健康报》)
“食品掺假造假直接入刑”的消息甫出,即刻赢得舆论一片掌声,在社会舆论热议的背后,是民众对这一法律规定早日出台的急切盼望。毕竟,食品安全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是最大的民生问题。
瘦肉精、假牛肉、假调料……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人们对食品的种种掺假造假恶行深恶痛绝,要求严惩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的呼声也随之高涨。前不久公安部公布的去年公安机关的“战绩”,即便充分显示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但案件数量多,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食品安全现状和形势仍不容乐观,离社会的期待还有不小距离。在这种现实语境下,将危害民生福祉的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以严刑峻法筑牢食品安全的大堤,无疑合乎了民众的期待。
应当肯定,近几年来,我国通过出台新部门法、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成立公安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队伍、整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2015年10月1日起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严厉打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使食品安全的总体形势有所改善。
然而,即便如此,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仍存在薄弱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管部门的查处效率有待提高,二是即便被查处,对应的惩戒力度也仍有不足。就惩戒力度而言,现行刑法对在食品中掺杂造假行为的起刑点,规定为“销售金额5万元”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过分强调考虑造假行为的“销售金额”和“行为后果”,忽视了违法者的明显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司法实际上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唯销售金额和行为后果来定罪量刑,不但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而且也往往容易成为违法者逃避刑罚惩罚的借口。同时,也使得监管部门对不少食品造假行为的定性有点模糊,给行政执法留下了“弹性空间”,导致刑法对于食品造假的震慑力被削弱。也正因此,一些不法分子有恃无恐、铤而走险,在食品掺假造假问题上一再挑战法律的底线。而推动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可视为对食品安全严峻形势和治理困境的积极回应,有望减少造假者的侥幸心理。
进一步而言,唯有将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让参与食品掺假造假的不法者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进而倒逼其在刑法的高压威慑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应该说,取消起刑点并且让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不仅能体现出监管部门严惩食品掺假造假的法治决心,也与公众对食品安全所寄予的期盼相吻合,这个不仅可以有,而且必须要有。
诚然,即使“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成为现实后,也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问题就得到了完全保障。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的问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推动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属于一种基于严峻形势的法治补强行动,属于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化提升的一个微观着力点。但我们相信,有了严厉的法律条文,配合以严格的执行手段,食品安全问题终将受到有效的管控。而如何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彻底改变当前“轻预防、重打击”的局面,营造食品安全保障的良性生态,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和推动的问题。无论如何,在食品安全领域,从立法到执法再到预防,不仅是法律条款的变迁,而是伴随着治理体系的增量改进,有真切的安全感和获得感,这才是公众所期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