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核心应该是“室内公共场所全面无烟”。二手烟暴露没有安全值,只要吸入就有害。仅仅为了少部分烟民要在室内吸烟,就放任二手烟侵害无辜的人,这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理上都说不过去。
“室内公共场所全面无烟”即意味着不允许在室内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因为不这样做就无法阻止烟草烟雾的扩散。扩散开来的烟草烟雾不但会危害不吸烟者,而且,设立吸烟区和吸烟室还会增加执法人员的工作难度。因为,执法人员需要查证吸烟者到底是在哪个区域吸的烟,否则就不能进行处罚。这就造成了取证难,他们很多时候不能对违法吸烟者进行处罚,也就不能震慑违法者。另外,如果设立吸烟室,执法人员还要负责监督吸烟室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这毫无疑问会令他们的工作更加复杂。
在制定这部《条例》之前,我国已经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身体力行,作出表率。截至2016年4月底,国内(不包含港澳台)已有18个城市实施了无烟环境立法,其中包括北京在内的部分城市实行室内公共场所全面无烟,赢得了国内外舆论的一片赞誉和广大群众的好评。以上一切,都为今天全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的制定和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作者为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本报记者王君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