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没有规定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在理解上,如果食品网络销售中存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赔偿多少
关于网购食品致害的赔偿责任确定,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即: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个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销售者承担的责任相比较,有以下区别:
一是对于恶意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约责任,承担食品价金10倍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此规定的违约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价金的3倍,即退一赔三,但是恶意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约惩罚性赔偿责任,是退一赔十,具有更严厉的惩罚性。
二是对于恶意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约责任,确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即价金十倍也达不到1000元的,最低赔偿额为1000元。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这种小额赔偿的最低限额为500元,提高了一倍,也更具有惩罚性。
三是对于恶意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侵权责任,要承担实际损失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这种侵权惩罚性赔偿是实际损失的二倍,《食品安全法》将食品致害的惩罚性赔偿增加了一倍,为三倍。例如造成消费者死亡,实际损失赔偿额为80万元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请求赔偿共计240万元的损害赔偿,即80万元的实际损失,加上16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则可以获得320万元的赔偿,即80万元的实际损失,再加上24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上述损害赔偿责任,不包括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而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实质性瑕疵或者缺陷。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