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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由谁赔偿?

2016-05-24 来源:经济参考报
  
  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由谁赔偿
  
  将《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的规则综合起来,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的消费者,因该食品造成损害的,具体的责任分担规则是:
  
  一是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食品致害消费者,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其实就是平台上的网店的食品销售者。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关系,是产品责任,原则上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向食品经营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食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的内容,受害消费者起诉哪个责任人,该责任人就要首负赔偿责任,不得推诿,只是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进行追偿,最终责任由造成食品缺陷的责任人承担。
  
  二是附法定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受害消费者不能请求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该交易平台提供者就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其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三是附约定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事先有“先行赔付”等更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承诺的,该平台提供者应当直接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须消费者先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请求赔偿。平台提供者承担了这种约定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赔偿责任后,也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四是不合规的连带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就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不合规行为。如果有这种不合规的行为,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网购食品损害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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