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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由谁赔偿?

2016-05-24 来源:经济参考报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和第148条规定的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的责任规则,与其所借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3条相比较,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不仅补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漏洞和不够明确的问题,而且采取更为严厉的责任形式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食品致害消费者,具体的责任分担规则有五种: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附法定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附约定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合规的连带责任,明知或者应知的连带责任。
  
  ●网购食品致害的赔偿责任确定,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即: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品致害消费者,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14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对于这些条文规定的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我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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