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据权威人士透露,考虑到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追究的起点都比较高,为确保法律的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就“三小”的处罚达成共识,增设了第一百二十七条,即“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也就是说,对于“三小”的处罚应当依据地方立法进行处理。
为进一步扩大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主体,新食品安全法还将原法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本法制定”,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授权从省级人大常委会扩展到省级人民政府。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这就意味着,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新食品安全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也就是截止日期到2016年9月30日。但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的立法进程并不十分理想。截至目前,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仅有陕西、内蒙古、广东、河北、江苏五省区出台了“三小”的地方立法(其中河北、江苏是上个月刚刚完成)。
显然,为引导和规范“三小”依法规范经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必须要加速地方立法进程,确保在今年10月1日前出台食品安全条例,实现对“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
监管“三小”考验立法智慧
在过去的分段监管体制下,由于职责不清,相关部门互相扯皮推诿,导致长期以来“三小”成为监管盲区。为了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新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进行监督管理。这也就是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三小”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然而地方性法规迟迟不能出台,给“三小”的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题。基于此,作为主管部门,去年12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了全国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专门针对“三小”的地方立法对省级食药监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会上还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的负责人对新食品安全法中涉及“三小”的立法精神和内容作出详解,以期推动地方“三小”立法尽快出台。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关于“三小”法律责任的立法精神,新出台的地方立法都因地制宜地设定了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各地食品安全地方立法法律责任的设定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根据辖区“三小”实际情况、经济发展具体状况予以确定,确保法规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由此也出现一个问题,新旧食品安全法都没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和范围作出规定,这就成为地方立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有业内人士建议,在未来的地方立法中,立法者必须要考虑食品安全法的哪些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即地方立法要处理好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用了两个概念,一个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另一个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据统计,前者在食品安全法中出现了11处,而后者出现了42处。应当说食品安全法中所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都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比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再比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