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业应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生产经营,不给“名人”敲诈勒索的机会。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名人”敲诈勒索,往往利用企业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采取曝光、举报等恐吓手段,逼企业就范。相反,依法生产经营、严格科学管理的企业没有把柄可抓,“名人”不敢轻易对其敲诈勒索,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受害的风险。其实,法治社会里的企业犯了法,即使向“名人”支付了“保护费”,也未必能真正受到保护,因为“名人”相助代替不了执法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到头来企业可能面临的是“雪上加霜”。
其次,企业应提高识别能力,不要成为“名人”猎捕的对象。在我国,行政处罚权是由法律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为企业摆平不法行为而收取包括“保护费”在内的各种费用都是非法的,企业没有义务向其付费。实践中,花钱“消灾”的企业大都是在“名人”恐吓下不得已而为之。故应在“名人”将黑手伸向企业时,企业要冷静思考,沉着应对,通过“三看”作出判断:一看自己有无违法行为;如有违法行为的话,依法应受到何种处罚,做到心中有数;二看有权处罚的机关是谁,是否与“名人”所称的执法机关一致;三看“名人”光顾企业的动机和目的,分析后作出正确的回应。如有疑问,应及时找法律专家支招,决不让“名人”的阴谋得逞。
再次,及时进行举报,打击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违法犯罪行为,受害企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董金狮之所以敲诈勒索企业多年而逍遥法外,举报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以致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案情,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相反,有的企业面对“名人”的敲诈勒索,息事宁人,任人宰割,甚至认为“名人”为企业摆平了事儿应感恩,客观上为“名人”敲诈勒索创造了条件,值得汲取深刻教训。
其四、不要盲目崇拜“名人”。目前社会各个行业都有许多专家,当专家时间久了影响大了就成了名人,名人为社会发展能释放出巨大正能量。但名人并非圣贤,在鱼龙混杂、险象环生的现实社会中,少数“名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和专业知识,编造谎言,敲诈勒索企业,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有的企业被“名人”的光环和谎言所迷惑,逆来顺受,委屈求全,最终成为“名人”的牺牲品。故对“名人”也要审慎对待,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判断“名人”的所作所为,对其超越法律红线的行为,不仅不能迷信,言听计从,还要敢于揭发检举,勇于斗争,使其不能危害企业和社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