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万罐假冒婴幼儿奶粉案如何索赔,将检验《食品安全法》的执行效力;而国家食药监总局究竟如何支持消费者索赔,真的需要拿出具体行动。
首先,消费者购买到了假冒的婴幼儿奶粉,依法应该享有索赔的权利。而对于索赔的标准,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由于权威部门已经表示,此次假冒奶粉虽然是冒牌的,但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不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谓索赔,其实就是执行“假一赔十”的法律规定而已,或者也存在少数人由于购买数量太少,需要执行最少为1000元的规定。
问题是,这些奶粉早已销售到河南郑州、江苏徐州、湖南长沙、山东兖州等地经销商,并进一步销售到全国多个省市,这些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如何具体行使索赔的权利?这里面临几个问题。一是索赔的具体对象,他们不可能都去找假奶粉的生产者,事实上,组织他人仿制假冒品牌奶粉并灌装出售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唐某已经被警方拘捕,你让消费者到哪里找他们索赔?对此,法律是有规定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这里的问题是,那些假冒奶粉的经营者假如拒绝对消费者先行赔付,我们的职能部门和法律能够怎么办?
第二就是赔偿能力问题。新闻说了,陈某、唐某组织他人仿制假冒品牌奶粉,非法获利将近200万元,假如按照“假一赔十”,岂不是要赔偿2000万元?那肯定是赔不起的。而且,恰恰是因为这个原因,那些经营者也不会愿意对消费者先行赔付,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他们先行赔付消费者10倍的资金,最后向陈某、唐某等人追偿,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就必然造成经营者坚决拒绝赔偿消费者的局面;或者,即使经营者真的赔偿了消费者,也会产生最终无法向生产者追偿的困局——这两种局面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样看来,此次1.7万罐假冒婴幼儿奶粉案会让《食品安全法》的赔偿规定经受挑战,同时也让食药监部门经受考验:你们怎样支持消费者索赔;如何保证经营者先行赔付,又如何让赔付后的经营者拿到赔偿款。否则,法律也好,监管部门的承诺也好,最后都是一地鸡毛,无法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