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食品供货商给该商店开具的销货凭证登记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存在多个漏项。随后,执法人员查阅该商店的日常监管档案时发现,该食品供货商以前有过开具的销货凭证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的行为,而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向该食品供货商下达过《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了警告。但该食品供货商没有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也未及时进行整改,而是明知故犯,屡教不改。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该食品供货商的行为违反了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对此,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食品供货商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该食品供货商改正违法行为。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处理,依据去年10月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对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也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上了一道保险。同时,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他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提升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真正实现“重典治理”的目的,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群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