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食品不像药品一样,非要分为成人或儿童专用。无论将食品加工成什么,它自身存在的主要成分不会改变。虽然一些儿童食品的味道会更加诱人,其本质并不是添加的营养成分有多么丰富,恰恰是多此一举的食品添加剂作祟。至于添加剂,有的是改变色泽的,有的是防腐的,有的是改善口感的,有的兼而有之,在儿童食品中添加进并无必要的添加剂,这种添加与“添乱”有何差异?
相对而言,市场是动态的,也是多变的,儿童食品销售同样流通于市场之中。事实证明,强化市场监管,是以不变应万变的法宝之一。近年来,各地问题儿童食品之所以屡治不止,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市场监管滞后。正是由于缺少有力的监管,才使得不法厂商和问题产品不绝于世。依照惯例,监管问题儿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大多地方只是对其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且处罚主要以罚款为主。很显然,这种处罚手段,容易形成一查即停、失查又反弹的恶性循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相关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司法解释明晰体现了对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法治严惩的态度,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惩治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因此,严惩问题儿童食品,法治思维同样不可缺失。也就是说,只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一起联合执法,从源头上扫除滋生儿童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依法定罪追刑,除恶务尽理应不是一件太难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