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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保健食品监管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6-02-29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保健食品是我国食品产业重要的组成部分,蕴含着我国传统中医药养生保健的文化内涵,具有较强的民族特色和很大的社会需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14800余种,其中国产14200余种,进口600余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约2500家,从业人员600多万,年产值超过3000亿元。
  
  在我国社会逐渐老龄化,养生保健行业持续高热,保健食品需求及产值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问题较为突出。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引导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监管作出了重大调整,确立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管理相结合、注册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养生保健行业持续高热,保健食品需求及产值快速增长的背景下
  
  如何将上述原则和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与原料目录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中予以细化并有效落实,需要深入思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制度是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生产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新《食品安全法》第75条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那么,哪些品种可以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每个品种的哪些内容应当列入原料目录,是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
  
  原卫生部于2002年2月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印发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又于2010年11月发布了《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对保健食品的原料范围进行了规定,指出药食两用物品既可生产保健食品,又可生产普通食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则因其药效或安全性等原因,不得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相关规定的限制。据此,普通食品、药食两用物品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均可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对此条款有不同理解。一种认为凡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均不得应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另一种认为是虽然列入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在普通食品生产中,并不依据原料目录中的“用量”,也不宣称相应的“功能”,因此某些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品种也可以在普通食品生产中应用。
  
  第一种观点容易理解,第二种观点的实际操作性存疑,即目录中的哪些原料可以、哪些不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哪种情况可认定为违法功能声称?这在实际工作中将非常难于界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时常发现某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普通食品的生产过程中,添加药食两用或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材料,并宣称或者暗示其保健功效甚或治疗效果,这种行为很容易误导、欺骗公众,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风险,也扰乱了正常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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