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的史大爷最近有点心烦,吃了两个月的保健品效果没达到预期效果不说,还被人告上了法院。两个月前,史大爷路过东港一家保健食品店时,看到店主正在宣传销售一种以“玛咖”为主要成分的功能型营养干预保健品,店主宣称,通过服用此产品,可以有效调节、缓解心脑血管疾病,降低各类相关指标。史大爷患高血压已经十多年了,听完不禁有些动心,但一套产品的价格要近万元,史大爷在买与不买间犹豫不决。店主当即表示,史大爷可以先把产品带走进行使用,“有效果就付款,没效果一分钱不要”。有了这样的保证,史大爷终于放心了,于是拎着一大包保健品乐呵呵地回了家。
近两个月过去,拿回家的保健品也吃得差不多了,史大爷去医院做了个身体检查。体检报告一出来,可把史大爷郁闷坏了:自己的高血压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于是史大爷决定:不付款!但保健食品店店主认为,从医院体检报告上来看,史大爷之前的“九高”指标,已有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血浆粘度值等五项指标趋于正常,应该说“效果很明显”,史大爷理应付款。于是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保健食品店店主将史大爷告上了法庭。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史大爷酌情支付保健食品店货款5000元。
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周勇表示,本案属于“试用买卖”情形,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合同是否达到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史大爷所谓“完全治愈高血压”的要求,显然不可能在短期内由保健食品达到,故有悖医学常理,难以采纳;而保健食品店的产品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保健效果,但由于当初没有对“效果明显”的约定进行明确定义,所以也很难完全支持店方要求史大爷全额付款的要求。因此,最终的调解结果相对各方均较为合适,也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建议,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作为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作为买方,应明确拒绝付款的条件,以此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