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好的名义做招牌,实际上售卖低劣货色,如此行为我们称之为“挂羊头卖狗肉”。如今,牛肉丸竟然牛肉含量低至不足一成,主要成分以鸡肉、猪肉、淀粉等为主,已严重不符其牛肉丸之名,与“挂羊头卖狗肉”又有何差别?
牛肉丸牛肉含量超低甚至不含牛肉,对此予以管理其实并非无法可依。在2009年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名称曾有如下规定: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据此可见,牛肉丸牛肉含量低至不足一成,那么其名称中应当标注出其他主要成分,如果完全不含牛肉更不应当标称为牛肉丸,否则将涉嫌欺骗消费者,属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商品使用不真实的产品名称,或质量低劣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牛肉丸牛肉含量过低乃至完全不含牛肉,难免令人质疑:不含牛肉的产品名称标注为牛肉丸,是否属于“不真实的商品名称”,又是否属于掺杂、以假充真等行为?至少,部分牛肉丸的名称中未能真实标称其主要成分属性,有很大的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而如果相关牛肉丸产品通过广告等方式进行了宣传,而广告商品的性能、成分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却仍以牛肉丸之名误导引诱消费者购买,还可能涉嫌违反新《广告法》,构成虚假宣传。
对此,笔者以为不妨借鉴药品名称管理中的通用名称,对食品制定通用名称命名规范,依据其主要成分及含量等来为食品制定更为直观的通用名称,并在显着位置予以标示,使得广大消费者更加直接明了地看清所购买食品的成分属性。同时,对于不含牛肉的牛肉丸,更是应当依法摘下其“光鲜外衣”,完全揭示其本质成分属性,避免消费者被带有欺骗性的食品名称所误导引诱。
总之,针对牛肉丸牛肉含量过低乃至不含牛肉的现象,不能仅靠消费者自行观察辨别,有关部门理应及时站出来,依法规范食品名称管理等,为消费者扫清食品消费中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