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这是许多人对比新旧《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作出的一个判断。应该说,它充分体现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10月28日,省食药监局负责人接受湖南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新《食品安全法》以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为目标,较修订前有4个方面明显的变化,一是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同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最严厉的处罚”是食品安全监管重要手段。新《食品安全法》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违法必罚,罚者必痛。比如说一个馒头两元钱,哪怕10倍惩罚性赔偿,还是没什么威力,新法就规定赔偿至少1000元兜底。还有一些违法者不怕罚,但怕被关、怕被抓,新法严惩重处,该抓该关不含糊。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首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进行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了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相关人员作出了终身禁业的规定。在罚款方面,将一些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提高到30倍。这些规定,都为监管部门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新《食品安全法》增设了问责制度——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其中,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此外,还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把严格食品安全执法与地方政府、行政机关领导“官帽”挂钩,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