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买到不合格的食品,淘宝网要不要担责?近日,职业打假人张先生为此状告生产厂家索赔,并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张先生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去年7月,他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绞股蓝酒10斤,货款900元,该酒瓶标注配料为绞股蓝,并标注广告词“人民大会堂指定用酒”。这种酒的主要配料是绞股蓝,外包装有“QS”标志,属于预包装食品。不过,张先生购买该酒几个月后,就将厂家与淘宝公司起诉到法院。
张先生起诉称,绞股蓝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不属于食药同源物品,因此绞股蓝不能在食品中添加,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某公司须按十倍价款给予其赔偿。另外,张先生还起诉认为,淘宝公司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绞股蓝酒未尽到审核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淘宝公司答辩说,网购买家和卖家在淘宝网上浏览商品、磋商和交易,系均由买家与卖家之间直接发生,淘宝公司仅为网络交易提供虚拟空间的网络技术支持,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也未获得涉案产品的货款,没有退还货款的义务和责任。
近日,福建省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生产厂家“退一赔十”,支付赔偿金9000元。不过,原告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最终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绞股蓝酒并非保健食品,在其中添加绞股蓝有违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十”。
法官分析此案说,根据淘宝网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便利、高效、低成本等特点,以及淘宝网交易平台信息繁多、交易量巨大等现状,要求淘宝公司对淘宝网交易平台上的信息和产品质量逐一进行审核不合理,也不公平。并且,《淘宝服务协议》也约定,淘宝公司对淘宝网交易平台上的信息和产品质量不负审核义务。法官还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信息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本案当中,淘宝公司提供了卖家的真实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张先生也未能证明淘宝公司明知涉案绞股蓝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张先生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