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在食用某种食品后出现腹泻呕吐等不适而进行投诉举报。处理此类投诉举报原则上应当是倾向于消费者的,在调查和协调处置的过程中,一是要排除食品过期、霉变等可能性;二是要检查经营者的进货记录,确认经营者已经遵守了进货查验制度;三是要在协调中支持消费者的正当赔偿请求,如支付购货价款的10倍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在仅造成消费者腹泻呕吐等健康轻微受损的情况下,从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纠纷的角度,一般不进行法定检验程序,但如果出现消费者死亡,或者是伤残等其他健康严重受损的情况,必须慎重对待。
二、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发现存在霉变、异物或已过保质期而进行投诉举报。此类投诉举报由于事实明确,涉及的赔偿金额一般也不高,协调起来相对容易,消费者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同时,由于销售霉变或已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所以在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之后,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在处理此类投诉举报的时候,应以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纠纷为主,可以不进入案件程序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但从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角度,还需要对经营者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认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否有其他霉变、异物及过期食品销售,并依法做出处理。
三、消费者怀疑购买的食品是假冒而进行投诉举报。处理此类投诉举报,重点应该放在经营者进货记录检查上,进货查验制度是为经营者杜绝购进不合格或假冒伪劣商品所设计的一种事前防范手段,进货查验记录可以证明经营者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尤其是随着电子追溯系统的建立和应用,其证明效力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