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买的保健食品外包装未标明“适宜人群”,消费者认为其不符合国家对保健食品的外包装规定,起诉超市及生产厂商,分别索赔2000余元产品价格及2.6万元的10倍赔偿。昨日记者从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定产品仅存在外包装标识瑕疵,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驳回该消费者诉求。
今年初,武汉市民王女士在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20盒某品牌保健饮料,共花费2600元。回家后她上网查询发现,饮料盒的外包装上有“不适宜人群:无”的标识,但并无“适宜人群”一项的标识。
王女士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该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为外包装上没有标明适宜人群这一项,不符合国家对保健食品的外包装规定,适用人群的缺失,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对消费行为产生错误的判断。同时,超市作为食品的销售者,未尽到严格审查所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
为此,王女士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超市返还其尚未使用的产品货款2340元,饮料生产厂商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2.6万元。
超市辩称,其所售产品质量合格,已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生产厂商辩称,涉案产品不属于不安全食品,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该产品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标识不完整不会对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也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两被告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青山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购买的涉案产品仅存在外包装标识的问题,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问题,亦不能证明该产品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或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最终判决驳回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