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与备案制双轨并行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张咏表示,普通营养补充类、矿物质类保健食品审批时间将会大大缩短,申请费用也会减少,也能避免申请过程中产生的大量腐败问题。然而,备案制把审批的权力下放到省一级,张咏认为注册部门有可能受到企业或咨询代理公司的公关,放低标准,让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市场,“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制的‘宽进严管’是对的,加大监管力度,能改变现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状况,是我国保健食品监管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张咏认为,备案制为将要进入保健食品行业的营业人员提供便利,很多企业都会投身健康产业,但并不代表行业审查标准的降低。“备案制是企业对政府对社会的一个承诺,以后出了问题就是企业自己承担责任,”张咏说,“备案制的实施对行业本身是一种提升,在国际大舞台上,使我们也能进入全球化的游戏规则当中,而不是中国人自娱自乐。”
违法成本增加 监管越来越完善
目前保健食品监管存在许多漏洞,比如保健食品网络销售监管缺失,日常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巡查缺失,监管队伍规模小等。“食品药品监督本身是一个长治久安的事情,应该尽快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而不是靠出台某个制度,坐在办公室里监管,”张咏说,“我们要像警察一样每天进行巡查,巡警进行巡逻,才能避免三无产品或者欺诈老百姓的事情。”
新的《食品安全法》把膳食营养补充剂,特殊医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这些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新法颁布以前,医用食品,QS产品,境外原装营养补充剂等的宣传方式和功能与保健食品没有具体差别,但只有保健食品受到监管,这种局面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得到了有效的改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可能让整个市场环境和企业经营者的心态都会产生大改变,违法成本逐渐增加,监管越来越完善,违法者投机者都不敢像以前,认为我做点小事让你随便罚。”张咏说。
新法实操性不强 应多听取业界意见
不过,张咏认为新的《食品安全法》也有缺陷不完整的地方。市场销售和行为模式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里应该更加明细。第一,没有对生产企业擅自出卖出租批文立法。第二,销售模式方面,没有明确及科学地去定义规范会议营销、健康讲座营销。第三,虽然有了直销法,但现在很多企业不按直销法操作,出现问题也没有相关部门进行严管严打。“应该找一些企业座谈,听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尤其是各地的商会行会,要多征求他们的意见。而不是学院里的专家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家食药总局这些政府和专家闭门造车,这样我们容易考虑得不全面,或者说实操性不强。”
会销是把双刃剑
要规范不要取缔
在保健行业内部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得以讲座、体检、科普宣传等形式,非法宣传和销售保健食品。
张咏认为,会议营销发展到今天有20多年的历史,从业人员已经过千万,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虽然它的宣传手法过于夸大,但不能一味否定。“为什么会议营销不能像直销一样发布条例去管理?第一,对会销产品进行审核,要有合法的身份,比如蓝帽子标志。第二,会议地点要经过相关部门备案报批。第三,现场不可以销售。第四,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有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第五,先交保证金,实行先行赔付。”
张咏认为,会销为推进健康产业的发展担负着更多责任。政府在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上并没有投入很多资金进行宣教,会销公司自己花钱请专家给老百姓进行健康教育,这方面的贡献不可替代。“会销是有两面性的,有好有坏,所以不是要取缔它,而是要规范它,给它标准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