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省食药监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的《海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2012年6月,我省出台《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对举报食品、保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奖励50万元。
据介绍,海南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成后,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绝大部分由食药监部门负责发放,奖励金额的巨大反差,在公众当中造成疑问,也挫伤了公众对药品安全举报的积极性,有必要将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合并,并将最高奖励标准统一为50万元。
《办法》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欢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此外,奖励举报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和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提供的举报信息对查处有帮助。
鼓励举报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研发、生产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营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
对举报情况属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未对被举报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但依法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全省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
鼓励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及过期、变质回收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经营环节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购销假冒、劣质和走私食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